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元市朝天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广元市朝天区法院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无力偿还债务,想到目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酒店茶楼等娱乐场所不准营业。因之前购有陆军常服、伪造有军官证件,便产生冒充军人对广元市城区酒店茶楼暂停营业情况进行检查以骗取钱财的念头。于2020年1月29日晚23时左右,张某某着军装、持军官证到广元市利州区老城**街**号“**”楼茶楼,冒充广元军分区军官,谎称受**司令的直接命令,配合地方公安机关查处疫情期间茶楼、酒店等娱乐场所的暂停营业情况,以酒店茶楼未停止营业违反疫情期禁令为由要罚款,但张某某见茶楼老板要核实其身份,怕暴露遂逃离。
随即,被告人张某某又到广元市利州区**街“**”楼茶楼,见茶楼有两个房间在打牌,便以自己系广元军分区军官在配合地方公安机关查处疫情期间茶馆等娱乐场所为由,令其在茶楼打牌的梁生、杜某某等4人交罚款1000元,后张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公安机关对张某某非法购买的军装、臂章、胸牌等以及伪造的军官证和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扣押。案件侦破后公安机关已将现金1000元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杜某某、姚某某等证言; 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以及扣押决定和扣押清单;4.视听打印资料及现场监控录像;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军队的形象与威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在疫情防控期利用疫情管制措实施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萍
检察员:徐 旭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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