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号,住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村**号,无业,无前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本院以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快手”APP与被害人姬某某相识。2020年1月,张某某与姬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张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张某甲”,是部队服役女军官,并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发出多张身穿军装照片。张某某以自己单身谈恋爱为由骗取姬某某信任后,编造其妹妹生病住院需要医药费、没钱吃饭等理由多次骗取姬某某共计4272元。
2020年1至4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090元,被害人郝某某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军人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青
检察官助理:豆 强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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