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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偷越边境案)_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2015年2月12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决定逮捕,2020年9月22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0月10日该判决生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为偷渡到澳门赌博,乘坐一辆小型面包车前往海边乘船途中被边防干警抓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2013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珠海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渡至澳门,2014年3月30日,张某某在澳门美高梅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截获,同年4月3日被遣返回珠海。

2015年10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珠海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渡至澳门,当日晚22时许,张某某在澳门氹仔新濠峰娱乐场附近被澳门警方截获,同年11月5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

2015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珠海一处海边偷渡至澳门,同年12月5日在澳门星际娱乐场被澳门警方截获,同年12月9日被遣返回珠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审查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遣返非法入境人士名单等;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达到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9月28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作出一审刑事判决((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918号之一),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0月10日判决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被告人张某某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偷越边境罪与抢劫罪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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