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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3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2018年6月21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郭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五人一起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腊地区进行赌博,事后,被告人张某某跟王某甲、王某乙一起偷越国(边)境回国。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苏某某、韩某某、武某某一起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小勐腊地区进行赌博,事后,上述四人一起偷越国边境回国。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明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张某某全国民航离港记录、到案证明、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韩某某、苏某某、武某某、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振伟

2020年1月1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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