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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4********,职高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家住江西省瑞昌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欲从**口岸附近边境便道非法出境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年6月18日16时10分许,张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口岸入境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从**口岸入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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