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2018年4月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科技园**栋**楼**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公司所拥有的**商标的电子烟(**2、**3、**3加强版),截止到2019年6月18日,张某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PAX的电子烟共计约26万元。2019年6月18日16时许,民警在**科技园**栋**楼将老板张某某抓获,并当场在查获一批**商标电子烟货单一批,在公司仓库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子烟成品价值共计约32330元(140套**2、19套**3、50套**3加强版)。张某某获利约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卓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光盘2张、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