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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以本人和他人名义注册了名称为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龙港**电器厂,并以该两公司名义在阿里巴巴网站各注册一家网店。从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先后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和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家里等地擅自加工标注有商标标识 的开关、插座,并通过上述网店进行销售。2019年8月30日,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家里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标注有商标标识 的面板104个、纸盒39个、包装袋1180个、开关插座37个等物品。至案发时止,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6万余元。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12390478 的注册商标 的系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自动定时开关;高低压开关板;灯光调节器(电);电器接插件;电涌保护器(截止)等。经比对,涉案物品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图案、字母完全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照片、交易记录、授权委托书、驰名商标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价格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操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乐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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