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7日,张某某在肃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个体工商户“肃宁县**扑克牌厂”,2016年6月7日注册“**”商标,经营地点肃宁县城关镇***街路西。2017年2月28日,该厂内生产假冒“**”、“**”扑克牌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假冒扑克牌价值1522967元,张某某供述,被查扣的扑克牌是他人委托加工的,生产所用原材料以及扑克牌的销售均是他人经办,后经侦查机关查实,委托人已于2017年4月17因疾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加工假冒“姚记”、“三A”等品牌的扑克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哲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肃宁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