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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村,住河北省肃宁县**小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肃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7日,张某某在肃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个体工商户“肃宁县**扑克牌厂”,2016年6月7日注册“**”商标,经营地点肃宁县城关镇***街路西。2017年2月28日,该厂内生产假冒“**”、“**”扑克牌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假冒扑克牌价值1522967元,张某某供述,被查扣的扑克牌是他人委托加工的,生产所用原材料以及扑克牌的销售均是他人经办,后经侦查机关查实,委托人已于2017年4月17因疾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加工假冒“姚记”、“三A”等品牌的扑克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哲

2019723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肃宁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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