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0072,汉族,本科毕业,鲁山县**局职工,住河南省鲁山县**镇**路**段(户籍地河南省鲁山县**镇**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5月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7年5月1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 月 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8310000319****,授信额度为3万元。此后张某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逾期后未还款。经中国邮政银行鲁山县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共恶意透支本金25900.36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张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江某某、杨某某证言;
3、书证:案发证明、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款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迎迎
2017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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