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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6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同年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零售业务部信用卡业务中心申请办理了卡号为62597700********的信用卡,自2017年2月6日开始拖欠账款,截止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持有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本息计人民币192978.25元,其中本金人民币82308.33元,利息人民币28061.59元,违约金人民币82608.33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信用卡中心分别于2017年12月24日、2018年1月29日两次向被告人张某某发出《信用卡欠款催收函》,至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时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协商,于2019年1月25日偿还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04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信用卡欠款催收函、光大银行情况说明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阮某某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8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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