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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及住址湛江市赤坎区**********单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其卡号为48169900********。张某某申请办理“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后于2014年2月10日激活,并一直用于日常生活中透支消费使用。张某某使用“阳光商旅白金”信用卡过程中,于2018年8月份开始透支逾期,中国光大银行多次通过电话联系、送达催收函等方式多次向张某某催收还款,但张某某都没有及时将透支逾期金额偿还。截止到2019年9月16日,张某某使用的卡号为48169900********的信用卡透支逾期超过三个月,透支本金230142.01元,透支利息6570.20元和违约金人民币13265.90元,总共欠了249978.11元。案发后张某某的家属已将张某某透支逾期欠款的本金全部归还中国光大银行,剩余欠款中国光大银行给予减免,张某某也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信用卡开卡信息、催收记录、催收函、催收录音、信用卡消费的欠款明细记录、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光大银行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230142.01元,数额较大,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潇

2020年10月21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号**苑**幢**单元**,联系电话:1370272****。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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