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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3281989********,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担任客户经理及离职后,利用帮助客户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便利,采用截留客户信用卡,并以帮助原客户进行信用卡升级的手段骗取信用卡,后在本市市中区等处进行刷卡套现、个人消费等。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上述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造成李某某等28人信用卡损失共816614.7元。被告人张某某信用卡诈骗金额为81661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信用卡对账单等)、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宁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证据和案件材料5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张某某信用卡诈骗事实一览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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