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现住内江市东兴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鲁人杰,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在建设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共办理5张信用卡。为提高消费水平及银行卡套现周转还贷,张某某于2013年至案发前,便通过以个人身份信息不断在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等多个不同银行共办理9张信用卡的方式套现后进行消费和周转。2016年以后,被告人套现的本金全部用于周转,因透支的本金、利息等金额过大,被银行催收且无力偿还,被告人张某某被迫自动投案。
现被告人张某某透支的银行信用卡本金能查明的共计144524.16元,其中浦发银行52500元、光大银行18000元、招商银行49075.98元、交通银行14715.33元、民生银行1023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以卡养卡的形式透支消费,经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本金,数额达到144524.1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卷宗4册,散页13张,换押证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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