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村,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书、单位证明等资料,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案发,共透支本金数额136898.81元。分述如下:
2010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尹某的身份证明,并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书,向中国农业银行济宁分行观音阁支行申领卡号为62283600********的信用卡一张,后该信用卡还清欠款后未再使用。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银行留存的虚假材料,再次向银行申领卡号为62599800********的信用卡一张。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挂失,补领卡号为62599800********的信用卡一张。截至案发,共透支本金127899.5元。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所欠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60286.43元结清。
2012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尹某的身份证明,并提供虚假的单位证明,向中国银行济宁分行申领卡号为62590537********的信用卡一张。2014年5月,该信用卡销户。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申请的方式,使用银行留存的虚假材料,再次向银行申领卡号为40967066********的信用卡一张。截至案发,共透支本金8999.31元。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所欠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12515.73元结清。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结清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王某某、张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证人尹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的通话录音、银行工作人员与张某某的通话视频;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95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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