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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6〕9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73********,汉族,专科文化,醴陵市人,住**村**村**栋**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96703********的信用卡,到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透支了139902元后,就一直未归还任何款项。后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的电话催收后,于2015年5月24日中国银行醴陵支行进行了第一次催收书面催收;2015年6月24日中国银行醴陵支行进行了第二次书面催收。可被告人张某某自2015年10月24日开始到现在就没归还过**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申请、到案经过、短信内容、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办理信用卡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卡资料、信用卡欠款催收通知书、张某某单卡交易历史查询;2.证人黄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亚峰

2016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3册,起诉书副本8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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