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陕西省兴平市**村**组**号,现住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3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号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268990********的信用卡并开始使用,2014年2月24日最后一次还款后再无有效还款。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以上门访问、书面信函、电话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人张某某仍拒不归还。截止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账户欠款共计人民币56531.61元,其中本金45182.02元,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11449.5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书证;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华萍
代理检察员:郝 鹏
2015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 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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