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至4月25日期间,在泗洪县**镇**村**家具厂内,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职工身份便利,使用手机偷拍了杨某甲放在办公桌上的医保卡和银行卡,后以杨某甲的身份信息注册支付宝和QQ,并绑定杨某甲的银行卡,分多次累计从杨某甲的银行卡内转出人民币共计3528.09元。
2020年8月21日晚,在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厂员工宿舍,被告人张某某趁同事杨某乙上夜班之际,将杨某乙放在床上挎包内的中国银行卡、身份证取出,在用手机记录杨某乙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之后,将该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回。2020年8月23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杨某乙洗澡时,通过使用杨某乙的手机短信验证码验证的方式,将杨某乙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QQ上,并从杨某乙的银行卡内转出人民币5000元到自己的QQ钱包。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转账记录,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德强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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