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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队**道**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盘龙区**市场**号门门口,拾得被害人杨某某遗忘在共享电动车中的一个黑色腰包,后将腰包带到昆明市五华区**栋**室的家中,用POS机盗刷了腰包里的六张信用卡,共计盗刷十笔990元,合计人民币9900元。后将赃款挥霍。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达99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金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59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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