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77********,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区**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3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原州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原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5月3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674551****1072。张某某于2009年7月开始持该卡消费,于2014年11月21日开始逾期。截至2016年5月20日,张某某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92586.83元。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邮寄挂号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直至公安机关立案时,张某某仍未还款。截至2020年4月6日,张某某尾号1072的建设银行信用卡欠款已全部还清。
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上网追逃,其于2019年3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谅解书等;2. 证人赵某某、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偿还全部欠款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文小刚
检察官助理:刘欣欣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开封市**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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