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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7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卷宗2册。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前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农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相继办理了信用卡用于套现、消费。随后,其因欠债、信用卡透支无法偿还,于是其采用变更联系、住址等方式,离开惠州躲债,逃避银行的催收。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6月20日在工商银行申办一张卡号为42703000********的信用卡,其于2012年10月26日起开始透支取现和消费,截止2019年12月18日,共拖欠金额人民币73717.44元,其中本金39972.75元。从2012年10月30日起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但张某某还款意愿极差,一直逃避催收,造成上述透支款项在立案前未清偿。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9月29日在中国银行申办一张卡号62278820********的信用卡,其于2011年12月20日起开始透支取现和消费,截止2019年12月6日,共拖欠人民币111608.63元,其中本金67302元。从2011年11月18日起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但张某某还款意愿极差,一直逃避催收,造成上述透支款项在立案前未清偿。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3月3日在农业银行申办一张卡号52008300********的信用卡,其于2010年3月1日起开始透支取现和消费,截止2019年12月15日,共拖欠金额人民币23383.43元,其中本金9821.77元。从2014年4月10日起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但张某某还款意愿极差,一直逃避催收,造成上述透支款项在立案前未清偿。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2月17日在广发银行申办一张卡号62255610********的信用卡,其于2011年2月17日起开始透支取现和消费,至案发前共拖欠金额人民币573044.86元,其中本金47222.18元。从2012年10月起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但张某某还款意愿极差,一直逃避催收,造成上述透支款项在立案前未清偿。

5、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3月13日在广发银行申办一张卡号52015210********的信用卡,持卡人于2012年3月13日起开始透支取现和消费,至案发前共拖欠金额人民币272970.69元,其中本金25671.79元。从2012年10月起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但张某某还款意愿极差,一直逃避催收,造成上述透支款项在立案前未清偿。

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在上述四家银行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报案材料);2.书证(银行开卡申请表、催收档案、银行卡交易流水、证明、还款凭证); 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前科证明、归还信用卡欠款的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人民币189990.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罪行,主动交待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另两起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向前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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