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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85********,务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办事处**庄**号,现住该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1年7月在**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62300********,截止2013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透支本金68505.73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1年9月在上海**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9845112********,截止2013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透支本金36945.77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1年6月在**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395900********,截止2014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透支本金24178.76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08年3月在**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0339200********,截止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透支本金13819.87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1年7月在**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52404700********,截止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透支本金39977.28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0年9月**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52550********,截止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透支本金7222.37元。2008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冒用其父亲张某乙的身份在**银行申领了卡号为42187000********的信用卡,截止2016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透支本金26918.89元。被告人张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经营香水店、网吧,后外出躲债,后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信函、上门、委托等方式催收,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8月底,改变联系方式和住址,逃避银行催收。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积极归还欠款,截止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已将其恶意透支的全部信用卡金额还清。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21756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金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的名单二份;

4. 涉案款物26918.89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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