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360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王寨镇**村河堤附近捡拾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尾号3118),该卡背面有持卡人李某某姓名及取款密码。2019年10月5日16时10分左右,张某某乘车至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金店内,使用该信用卡购买两条金项链和一条金吊坠,共计刷卡消费247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相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 年10月29日,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誉卡、信用卡对账单、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委托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 谦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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