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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7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福建省南靖县,住福建省南靖县****村,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被释放,同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行申领并启用了一张卡号为622230044979****的牡丹信用卡,之后多次使用。2015年10月8日,张某某开始违约,截止2017年7月13日已逾期13期,透支本金人民币188867.70元,透支利息人民币86223.57元,滞纳金人民币11000元,合计人民币286091.27元。

透支违约后至2017年5月27日期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行通过系统短信催收、人工电话催收,人工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各种方式向张某某催收还款181次。被告人张某某擅自改变联系方式、经营场所和居所,逃避催收,导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行无法联系及找到持卡人张某某催收还款。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行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对张某某上网追逃,2018年7月31日,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查缉工作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材料,抓获经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良支行报案报告、催收记录、交易明细、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开卡凭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刚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886****)。

 2.案卷材料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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