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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2019年10月1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市**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刚刚在此ATM机办理业务时忘记退卡(卡号:62179949****6706702),被告人张某某冒用刘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在无需输密码的情况下将卡内的5000元现金取走。后张某某在家人的劝说下于2019年10月5日早上主动到**镇派出所投案,并将赃款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监控照片、涉案银行卡照片、涉案银行卡流水明细、扣押清单、领条、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南桦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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