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61112051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晋江市梅岭街道赤西金兴路50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被害人陈徐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的一张电话卡,擅自以被害人陈徐的名义注册一个支付宝,并关联到被害人陈徐名下的一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1830003219318),后未经被害人陈徐的同意,将对方卡内人民币6000元分多次充值到其申请的被害人陈徐支付宝中,再通过被害人陈徐支付宝将所得赃款转至其朋友郑平亮名下支付宝或信用卡,最终非法占有己有。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晋江市梅岭街道赤西村金兴路50号其家中,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一方退赔被害人陈徐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单、谅解书及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平亮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玉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对其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及补充材料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证言壹份;
5.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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