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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8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2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信用卡诈骗嫌疑,于2017年9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申领了信用卡,于2014年8月开始逾期,2014年12月最后一次还款300元后不顾银行多次催收,不再归还欠款。截至2017年10月,该卡未归还透支款项本金49188.63元。

2. 201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申领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43922683********),2014年9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最后一次还款7680元后不顾银行多次催收,不再归还欠款,2014年10月该卡账单最低还款额为25026.22元,截至2018年3月20日,该卡未归还透支款项本金49536.4元。

3.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兴业银行珠海分行申领了信用卡,后出现逾期,银行于2014年9月发出止付函,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最后一次还款300元后不顾银行多次催收,不再归还欠款。截至2017年10月,该卡未归还透支款项本金147195.4元。

4. 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中信银行珠海分行申领了信用卡,于2017年3月开始逾期,2017年3月最后一次还款162.23元后不顾银行多次催收,不再归还欠款。截至2017年10月,该卡未归还透支款项本金99299.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代理检察员:王思颖

2018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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