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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印刷厂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9日,保定市文广新局和竞秀区文体教育局联合检查,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张辛庄村保定市竞秀区泰合印刷厂法人是被告人张某甲时发现,该厂车间内有正在非法印刷和已经印刷好的《古汉语常用字典》(第5版),《中学生教材全解(天津专用)七年级数学(上)》《营养与疾病-医护人员读本》《中学教材全解(天津专用)、八年级语文(上)》、《小学教材全解(天津专用)五年级语文(上)》、《小学教材全解(天津专用)四年级语文(上)》、《小学教材全解六年级语文(上)》、《小学教材全解三年级数学(上)》等大量出版物及印刷设备,上述出版物约18350册,涉案金额约为69.9753万元。

经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两次鉴定:所查封书籍均为盗版类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乙、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田某某、郭某丙、张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非法复制他人图书,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凌 霄

                                  二0一十八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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