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现住庆云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发行非法出版物,于2018年6月26日被庆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处以没收书籍307册、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明知他人图书为侵犯著作权书籍的前提下,以低价购买相关书籍用于销售。被告人在庆云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后,将剩余书籍放至仓库。2018年10月16日、10月25日庆云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先后两次在张某某的仓库发现剩余疑似侵权书籍并扣押,共计11514册,后对疑似侵权出版物抽样并送至对应出版社进行鉴定,其中对应10家出版社图书为侵犯著作权书籍。经计算,未销售的侵犯著作权书籍数量为9271册,非法经营数额为70479.78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手机、涉案书籍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明知他人图书为侵权复制品的前提下,购买相关书籍用于销售,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册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行政机关查处扣押涉案物品未能继续销售非法出版物,应认定未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芦广庆
检察官助理 张 浩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庆云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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