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3821996********,汉族,中专文化,佛山市圆周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佛山市圆周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2018年3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佛山一些楼盘销售人员处及通过互联网搜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等人姓名、联系方式、房产状况及贷款数据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942条,其中房产状况信息共计7287条属于财产信息,后提供给佛山市圆周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用于业务推销活动。
2019年7月9日1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金海广场1709室佛山市圆周率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1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942条,其中财产信息7287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展中华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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