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至2月25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网络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1000余条,后通过微信群接单等方式在“恒房通”APP上注册实名,从中非法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官:
赵春玲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号,电话:1539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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