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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办********房,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7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8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3月入职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猎头助理工作。从2014年起,其将在履职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和在**网等网站下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一起储存在其**网盘的个人账号上,后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坊**栋**房其住处通过QQ出售公民个人信息802条给他人,获利400元,且通过QQ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共2811条。

2019年7月17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坊**栋**房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查视频、QQ聊天记录、电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二个)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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