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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社**。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同月21日将本案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于同年9月7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猎头搜”网站(网址:www.lietousou.com)上注册用户名为“329847253@qq.com”的会员账号,并通过“猎头搜”网站上传、发布“百度2017最新list”、“滴滴List”、“绿地集团List”、“上海携程旅行网LIST”等包含姓名、电话号码、邮箱等内容的公司内部通讯录,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以赚取会员积分用于下载其它会员上传、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下载信息均用于其在成都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实习时,帮企业寻找合适人才使用。其中,“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被害人黄某某被侵犯时工作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越秀区。

经调取“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数据,并统计: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猎头搜”网站未经许可上传、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文档7份、下载6份。所上传文档均为其自行收集并上传的公民个人信息文档,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19071条,被不同ID用户下载共计91次,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31653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蔚

检察官助理:余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依法扣押的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关于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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