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45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区,住福建省龙岩市**区**镇**村 (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区**镇老街**号)。曾因犯包庇罪,于2012年**月**日被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4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4日、4月28日两次将该案退回清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清流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28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到10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谢某某(另案处理)实施诈骗行为,仍为其提供约500条登记有姓名、电话号码的个人信息。此外,还提供给从事网络诈骗的郑某某个人信息约500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龙岩市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及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清流县公安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武平县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张某某、证人郑某某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被辨认人照片列表;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张某某手机提取的数据光盘“007iphone”手机取证结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而予以提供,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晓敏
检察官助理 :邱美宁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龙岩市**区**镇,联系电话:1815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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