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村**组,现住东城经济开发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8日由安陆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将本案退回安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安陆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QQ昵称“前进”(号码1639809003)向一个QQ昵称“全网推广No1”(号码857774089)以每条10元到15元的价格购买公民信息,准备用于其进行非法活动。2020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查获其手机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97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中公民信息详情汇总》、金色Letv-X501手机的通话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5.搜查视频、讯问视频、从张某某手机中导出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电子数据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金色Letv-X501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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