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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04 198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1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8887元的价格向谭某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因从钟某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利10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谭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英杰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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