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04 198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路**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2019年1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8887元的价格向谭某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因从钟某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利10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谭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英杰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