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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四川省成都区**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猎头搜”(域名www.lietousou.com)网站注册账号,为获取积分以下载更多的公民个人信息,在上述网站通过U盘上传未经任何授权、许可的“美团”、“滴滴”、“汽车之家”等公司员工(其中部分员工的工作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的姓名、手机号码、职务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406条,提供给他人使用。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U盘照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丁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与辩解;

5.网络勘验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东

2020年64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依法扣押的U盘(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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