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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中区**镇**街**组**号,租住绍兴市**路**号**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小区担任保安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将该小区业主的姓名、联系电话、房号、房屋面积、物业管理费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 146条,通过QQ发送的方式出售给苏某某(已判刑),非法获利人民币1 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同案犯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电子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冬凤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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