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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19〕16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合肥市庐阳区**新村**宿舍**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朱某某通过QQ联系,商议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定张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000条。张某某收款后,在其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新村**宿舍**栋**室的住处,利用笔记本电脑通过QQ向朱某某发送了其从他人处非法获取的,涵括个人姓名、接入方式、存管银行、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0999条。

2019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其住处的台式电脑、手机、笔记本电脑同时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转帐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非法出售10999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双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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