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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孙吴县**街**委**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四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廉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在佳木斯市向阳区**家属楼一住宅内成立工作室,招聘人员、购置电脑、手机卡等硬件设备,通过网络大量购买包含账户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用于注册中国电信集团天翼电子商务公司“翼支付”第三方支付账户,并冒用他人名义、利用虚假账户多次套取该公司“立返”、“代金券”、红包券等营销活动优惠非法牟利。经公安机关对涉案电脑硬盘数据进行检查取证,提取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24条,以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271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电子账簿。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伟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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