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路**号。因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侮辱国旗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04号底商,为发泄心中不满情绪,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一面悬挂在时代钢琴城商店门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点燃。后被告人张某某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231号楼底商,将一面悬挂在中国烟酒商店门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点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查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侮辱国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卷5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2面、打火机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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