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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楼**。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本人的驾驶证件被吊销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和驾驶证,驾驶营运车辆辽K****5(辽C****挂)欧曼牌蓝色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沈阳市红旗台高速口驶入沈海高速,后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海高速公路苏家屯收费站驶出高速接受民警检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表、人民警察证、行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身份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向民警出示虚假的身份证件、驾驶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成

检察官助理:潘淑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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