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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农民,住济宁市兖州区**街道**村**号。于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伪造假证的人,提供其真实照片并给对方转账1000元,伪造一张其本人照片但非本人信息的A2驾驶证一本。2019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途径314省道莒南段时,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莒南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频资料;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35515****)。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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