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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桥**组**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武汉**公司、武汉**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同年4月30日,我院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伪造的号码为3412041972******的“张某某”身份证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街**路建设银行办理过期银行卡取款业务的过程中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经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查,该号码为3412041972******的“张某某”身份证为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底找人伪造;被告人张某某还于10年前左右伪造号码为3412251979****** 的“张某甲”居民身份证,并于2016年7月使用该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注册成立了武汉******环保物质回收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至2019年7月使用该身份证以自然人股东身份在武汉***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资占股10%;于2004年左右,使用一张伪造的证件号为3412041972******的驾驶证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企业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扣押笔录及照片;4. 视听资料及截图照片;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身份证件2张;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1张,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小霞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71715****,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817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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