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平邑县**镇**村人,住平邑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2月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原持有的驾驶证被吊销,后为便于驾驶机动车,通过小广告联系办假证者,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为自己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020年6月7日18时许,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平邑县**镇**村红绿灯路口,遇交警例行检查时,其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时被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驾驶证鉴定结果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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