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他人并提供自己的电子照片,出资让他人伪造照片为其本人,但身份信息为“范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1********)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2019年7月15日,张某某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照片,冒用“范某某”的身份信息申请补办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A2)。此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持伪造的身份证及补办的驾驶证驾驶重型汽车从事货运,并以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处理交通违章19次,直至2020年6月14日在冠县高速口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宏鹏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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