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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巷**号**栋**单元**楼**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西河派出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0日13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建设街337号老辣零食铺店内,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以550元价格购买居民身份证一张、驾驶证正、副本各一张,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与驾驶证正、副本均系伪造。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居民身份证1张、驾驶证正、副本各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网站页面截图、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证件检验报告、转账详情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刚

检察官助理:李新培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巷**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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