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镇**街**巷**号,现住太原市迎某某**镇**小区**号楼**。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1000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指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 1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T灰色猎豹牌小型普通(两厢)客车,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沿***南沿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路口东200米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16.71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另依法审查查明,张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现场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姓名:张某某,证号:1401061987********,档案编号:340101357685,准驾车型A1), 因其2019年12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该证系其从 “太原老专业顶群班”微信群内找一个微信昵称“二把刀”制作假证的人,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伪造的驾驶证。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理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该机动车驾驶证系假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太原市迎某某**镇**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330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