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房地产**店**,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户籍所在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委**组,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号楼**单元**室。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居间联系杨某某(另案处理)后提供程某某(已判决)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编号为J110223-2016-*****的结婚证一张,后程盟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园**号楼**层**房屋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西集派出所接受审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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