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新村**巷**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明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骗得他人投资款,谎称其承包**(浙江)技术有限公司**餐厅,并通过街头小广告找到的办证号码,联系他人伪造了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1份、杭州市滨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1份。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营业执照》(副本)、《餐饮服务许可证》、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伟理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新村**巷**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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