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56********,汉族,小学文化,耒阳市人,经商,户籍所在地耒阳市**街道**村**组,现住耒阳市**路市**校隔壁。因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遗漏犯罪事实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据罪一案,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6月24日两次退回耒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8日、8月5日耒阳市公安局重报,因该案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9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军***部队**接待站拆除,建成一栋八层楼的楼房,2012年以182.8万元的价格将整栋房屋卖给胡某甲、胡某丙。2012年9月,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其同学刘某某介绍,与被告人张某某见面,通过洽谈,张某某为胡某乙、胡某甲兄弟办理土地使用证、由王某某付给张某某办证费用20多万,张某某为胡某乙、胡某甲兄弟办理了耒集用(2012)第****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办好后王某某将20多万现金付给了张某某。同时张某某伪造耒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字第耒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耒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耒阳市房产局办理了耒阳市房屋产权证(**街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权利人为胡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耒阳市自然资源局、房产局证明、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琪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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